財政部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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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

          2018-07-24 10:15:00      點擊:

             財政部日前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組織管理、制度建設、采購方式、采購管理、監督檢查等作出進一步規定。《暫行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為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財政部于2001年印發《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財金〔2001〕209號)。該規定在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面臨的現實情況與制度出臺時相比,已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方面,集中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相繼出臺,此后有關部門圍繞規范招投標行為和政府采購等事宜,還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國有金融企業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已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經營行為日益規范。此外,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和企業需求的多元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也大幅增加。

            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為此,財政部按照“簡政放權、框架指導、規范程序、加強督查”的原則,在與國有金融企業認真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起草了《暫行規定》。主要思路一是貫徹落實“簡政放權”要求,在明確集中采購原則和管理框架的基礎上,取消有關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備、報告、審核等環節。二是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應做好集中采購相關的組織、制度建設,并賦予企業自主決策的靈活性。三是在取消事前報備要求的基礎上,新增了集中采購的信息公開要求,同時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通過市場化手段和加強事后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國有金融企業建章立制,依法合規做好集中采購相關工作。

            《暫行規定》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原則。國有金融企業開展集中采購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相互制約的內部管理體制,切實維護企業和國家整體利益。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應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

            在組織管理方面,《暫行規定》指出,國有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集中采購決策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國有金融企業應成立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企業相關負責人以及財務、法律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公司集中采購活動進行決策管理。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審定企業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確定企業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審定采購計劃并審查采購計劃的執行情況,審議對業務活動和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采購事項等。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暫行規定》還對評審專家管理作了規定,其中提出,國有金融企業總部可建立或聯合建立集中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成員由國有金融企業財務、技術等內部專業人員,以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外部專家組成。如不具備上述建庫條件的企業,應合理使用招標代理機構等外部的評審專家庫。一般采購項目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選定評審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可由國有金融企業按程序自行選定。

            針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相關制度建設,《暫行規定》指出,國有金融企業可參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國有金融企業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企業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采購活動決策和執行程序,并明確具體采購項目經辦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做到相互分離。

            對于采購方式,《暫行規定》明確,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對納入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國有金融企業原則上應優先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需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符合本規定要求,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企業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規定報批。符合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等3種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符合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等5種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符合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等6種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符合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等4種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集中采購項目符合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等條件的,經企業內部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列明,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在采購管理上,《暫行規定》強調,國有金融企業應按采購計劃實施集中采購,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計劃外的集中采購事項,應按企業內部相關規定報批。采購計劃的重大調整,應按程序報集中采購管理委員會審議。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國有金融企業要做好集中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通過企業網站、招標代理機構網站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媒體等公開渠道,向社會披露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的采購項目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公示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等全流程信息。中標結果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標項目名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人、中標內容及價格等基本要素。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應在同一渠道公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內容、采購方式、候選供應商、中選供應商、合同確定的采購數量、采購價格等基本要素。

            此外,《暫行規定》還明確,對國有金融企業實施的招標等集中采購活動,投標商及相關方認為有任何違法違規問題的,可按規定向國有金融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投拆。企業采購當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損害企業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采購當事人泄露標底等應當保密的與采購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以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財金〔2001〕2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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